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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市場報曾在第299期質檢掃描欄目《2008年成立的公司如何會持有2007年的生產許可證?》一文中提出質疑:成立于2008年的深圳市安視佳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視佳電子)為何會持有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于2007年1月7日頒發的《安防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該事件報道后,立即引起了業內廣泛關注。
近日,該事件有了新進展。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致電安防市場報:安視佳電子的法人代表姜志偉已于本月初因涉嫌偽造國家證件罪,被檢察院正式批捕。得到消息后,記者立即展開了相關調查。
事件回放
3月1日,本報質檢掃描欄目隨機選中安視佳電子某紅外攝像機產品作為抽檢對象。
在調查屢遭拒絕后,記者輾轉在其網站上搜集相關資料。經調查,記者發現安視佳電子在網站上登出了一張2007年1月7日由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安防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和一份字跡模糊的檢測報告。但記者在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和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官方網站卻找不到安視佳電子的任何登記資料。同時,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的資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1日。
查無此證?超前批準?記者帶著這些疑問咨詢了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該辦公室工作人員回復記者將進一步核實情況。
案情追蹤
這一事件經本報報道后引發了廣東省公安廳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3月7日,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將此事移交到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進行調查。
記者在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了解到,安視佳電子沒有安防產品生產資質,也沒有做過相關的安防產品檢測。且記者先前在其網站上所看到的《安防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和檢測報告均是偽造的。有知情人士表示,安視佳電子的規模很小,一直以手工作坊的生產組織模式運營著,沒有固定的生產線和生產人員,僅僅在有訂單的時候臨時雇用人員將采購來的零件進行簡單的手工組裝后發貨給客戶。
據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工作人員介紹,公安機關經過了近一個月的調查、取證,于3月31日確認了犯罪嫌疑人姜志偉涉嫌偽造國家證件罪,并正式立案將其拘留。日前,檢察院已正式批捕犯罪嫌疑人姜志偉,并將向法院對其提起訴訟。
在此案中,安視佳電子另一員工譚某因燒毀偽造證書的行為涉嫌毀滅證據,被公安機關拘留并處以行政處罰。
正義之聲
作為深圳這個“安防之都”的技防主管部門,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根據廣東省委、省政府“三打兩建”的工作部署,在本次案件處理過程中嚴厲打擊了安防行業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經營行為,并在安視佳電子涉嫌違法經營的問題被曝光后迅速展開調查行動,展示了其執法部門的威嚴和對市場維護的決心。
“嚴格執法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日后將進一步加大對深圳市安防企業、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明知故犯的企業將不遺余力地進行打擊,力爭為深圳的安防行業營造一個規范、和諧的市場氛圍。
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呼吁廣大安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問題時,能夠主動聯系技防辦。他們將本著服務企業的宗旨,加強對安防企業的指導和幫扶。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方面表示,不管是小企業還是大企業,只要誠信合法地經營,都可以得到深圳市公安局技防辦的服務與幫助。
律師說法
5月29日,記者就此事件電話咨詢了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的羅御倫律師。羅律師表示,若相關情況屬實,犯罪嫌疑人涉嫌偽造國家證件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指出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在的企業沒有安防產品的生產資質,對外銷售時卻聲稱其具有相關資質且產品經過檢測的這種行為涉嫌欺詐客戶,客戶可要求退貨,并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安視佳電子員工譚某燒毀偽造證書的行為違法,涉嫌毀滅證據,若情節嚴重,其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其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也要依據《治安管理法》的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安防企業要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相關證件后方可銷售,做到合法經營。
滬公網安備 31011202001934號